大同分局 中正二分局 警察局鑑識中心栽贓 誣陷
中華民國101年7月11日因涉嫌一件竊盜案由台北市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偵辦,當晚約22時20分一名警員以棉棒從陳情人口中採取唾液後並命陳情人在勘查採證同意書上簽名同年8月底不起書確定。後來,警方使用所採DNA樣本另製作101年7月13日北市警中正二分刑字第10130945900號刑事案件證物採驗紀錄表給台北市政府警察局鑑識中心鑑定DNA樣本台北市政府警察局鑑識中心並開立宋卓琦竊盜案台北市政府警察局101年9月4日發文字號:北市警鑑字第10137388200號函正本: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副本: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鑑識中心、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均含附件)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實驗室案件編號099022315C38鑑驗書鑑驗書。林美雲竊盜案台北市政府警察局101年9月6日發文字號:北市警鑑字第10137388600號函正本: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副本: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鑑識中心(均含附件)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實驗室案件編號099090303C26鑑驗書。用以證明涉及二件的竊盜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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